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59號抗告人 陳怡伶 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複代理人 何姿穎 律師
陳漢笙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經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人應繳之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