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債權人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 和債權人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各債權人對債務人各自
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㈢提出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
㈣陳報債權人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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