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相對人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所稱之附表,備註欄關於2366建號中「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363,面積116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170,000」,應更正為「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363,面積116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供附表之備註欄權利範圍之記載與不動產建物謄本不符,致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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