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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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 廖述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96年度亡字第32號宣告 廖素燕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姐廖素燕於民國88年7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廖素燕已失蹤,遂依法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判決宣告其於95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受宣告死亡之人 廖素春 於宣告死亡之時,並未死亡,而係於108年7月2日中午12時46分,在位於苗栗縣苗栗市之大千醫院死亡,嗣經警依人臉辨識系統察覺有異,乃通知聲請人辨識,經指認發現確為聲請人之胞姐廖素燕,為此請求准予撤銷前揭對廖素燕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廖素燕前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亡字第32號判決宣告於95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全戶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判決核閱屬實,並有調查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中縣政府88年9月7日八八府社助字第257899號函、88年8月9日八八社助字第224536號函、處理身分不明者案件通報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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