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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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告 謝夢綺

被告 王鵬鈞

上列被告王鵬鈞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謝夢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李依融

法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賀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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