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謝夢綺 被告 王鵬鈞 上列被告王鵬鈞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謝夢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法官李依融法官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書記官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