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告 王鵬鈞

被告 謝夢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夢綺所涉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無罪,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卷第5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補繳裁判費)。又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之規定,故本件應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組織,由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