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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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原告 李効儒

被告 賴星曲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6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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