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蔡武宏 被告 曾麗燕
陳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請求宣告大高雄市議會第一屆市議員選舉第十選舉區當選人即被告曾麗燕及陳麗娜之當選無效,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