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
資本院查對其相關年籍資料,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378,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以及被告甲○○○之
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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