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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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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