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7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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