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司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OO、黃OO、黃OO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黃OO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
國92年12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
對人黃OO、黃OO、黃OO公同共有等語。經查,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於106年9月13日經本院依職權發函
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見有回覆,顯難以期待
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