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家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據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