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陳穎
上列原告陳穎因與被告 詹仕 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