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原 告 林明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複代理 人 郭雅琳 律師
被 告 詹麗鈴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 人 江立偉 律師
被 告 詹麗娟
詹麗芬
詹麗櫻
兼前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