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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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原   告  林明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複代理 人  郭雅琳 律師
被   告  詹麗鈴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理 人  江立偉 律師
被   告  詹麗娟
       詹麗芬
       詹麗櫻
兼前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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