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 顧英哲 被告 顧熾松 被告 顧景陽 被告 顧名珠 被告 謝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