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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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游國樑 等七人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21,000元,(62.6×85,000=5,321,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3,76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00元,尚餘51,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18 號(98.04.18)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532 號裁定(98.05.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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