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葉謝汶
葉鋕洋 葉坤庭 陳品睿 陳品臻 陳來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計算式:2,677,468+3,408,975=6,086,4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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