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385號聲請人即原告 何信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羅竟瑋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苗小字第38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30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一事,惟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已就聲請人請求本訴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負擔為全部之判決,其中 羅蔘永 列為「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即為被告羅竟瑋法定代理人兼 張素珍 訴訟代理人之意,核無漏未裁判或本件聲請人所稱「未將羅蔘永列入為法定代理人」之情事,而聲請人始終並未將羅蔘永本人列為被告,是聲請人為前開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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