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嬌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顏心韻 律師被告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 柯林宏 律師被告 張余棟
賴彥瑋 追加被告 廖雪梅 追加被告 陳煜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吳偉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具狀追加廖雪梅、陳煜忠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張余棟及賴彥瑋等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14萬4,541元,及其中葉基田、張余棟、賴彥瑋應自101年4月29日起;廖雪梅、陳煜忠自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1頁)。惟因原告並未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本院已於10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6萬1,885元(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614萬4,541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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