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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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告 呂家興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