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黃芙玲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告 楊許圓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江婕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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