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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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二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將被告乙○○釋放。茲被告乙○○經移轉管轄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號起訴後,在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號案件中,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且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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