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吳進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趙明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伍萬零陸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