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九號
原告怡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奇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伍裁判費為銀元柒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