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一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肆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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