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