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被告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區○○○路十二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向亨台 住新竹市科學○○○區○○○路十二之一號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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