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葉泓毅
被   告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柏凱籍設新北市永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為憑,又依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
○道○號35公里400公尺南向中線車道,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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