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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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孟嫻 、 林健美 、 林真理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除戶戶籍謄本: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南江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即林孟嫻、林南岳、林健美、林真理)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