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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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人應蓋印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印鑑證明: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聲請狀之印鑑相同)。
(三)陳報其他繼承人之住居所(可以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代替)。
(四)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等)。
(五)已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住址、金額;若不知債權人、債務人,亦請具狀陳明不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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