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共300萬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確定之發票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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