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東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東簡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廣寅
高崑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廣寅、高崑益共同製造偽藥,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第1點第2行「擅自共同製造」補充為「擅自在其2人位於高雄縣內門鄉三平村烏西崙19號之住處,利用其等之兄 高廣德 (未經起訴)所有之鐵製圓柱型攪拌器材,將青草藥磨成粉後,加入不知名原料而共同製造」。證據另補充:被告高廣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按所謂「偽藥」,依藥事法第20條之規定,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復按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即以「集合犯」稱之,一般具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型態諸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集合犯應係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本案被告2人,就反覆製造各種青草藥膏、噴劑及貼布等藥品,每次製造均為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自其主觀犯意概括性、行為之時空密接關係,依社會通念,應與「集合犯」以反覆實施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特性相符。因此,被告2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於99年2月間陸續製造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並標示其療效(見警卷第39頁),嗣於同年4月14日載至上開地點沿街叫賣。核其2人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2人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合於前揭集合犯之概念,應論以一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為圖牟私利,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製造宣稱、明示有各種醫療療效之青草藥膏、噴劑及貼布等藥品並為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影響主管機關對藥事之管理,且對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亦有危害,惟念其等均已知坦承犯罪,知所悔悟,兼衡其所製造之偽藥數量尚非眾多,所生之危害尚非巨大,其2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所有,犯製造偽藥罪所生之物及供其等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罪所用之物,業據其2人供述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青草藥膏(大瓶)│51瓶│├──┼────────┼────┤│2│青草藥膏(中瓶)│102瓶│├──┼────────┼────┤│3│青草藥膏(小瓶)│31瓶│├──┼────────┼────┤│4│青草藥膏噴劑│11瓶│├──┼────────┼────┤│5│黑色圓形藥膏│85片│├──┼────────┼────┤│6│酸痛貼布│140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