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26號上訴人五穀先帝廟法定代理人 簡省三 被上訴人 王陳月美
王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7萬4,07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1,100元/㎡面積558.25㎡=45,27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464元,第二審裁判費61萬5,696元。惟本件被上訴人僅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8,418元外,其餘33萬2,046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1萬7,627元外,其餘49萬8,069元亦未繳納。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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