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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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紘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紘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紘濱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
1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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