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訴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在臺北縣○○鎮○○街○○○號三樓幸孺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幸孺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具透氣通道之中央處理器散熱片」(以下簡稱為「剖孔散熱片」)係自訴人科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科昇公司」)享有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核准新型第一一五三七六號、專利期間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止之專利權(以下簡稱為「系爭專利」),竟未經同意,擅自在幸孺公司內製造具有透氣通道之POWERCOOLER中央處理器散熱片,再予販賣,而侵害科昇公司前開新型專利權云云,因認被告涉嫌連續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擅自製造新型專利物品罪、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新型專利物品罪。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違反專利法案件,自訴人科昇公司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茲專利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刪除修正前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並業經行政院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九二○○一六七一九號令,核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故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上開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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