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7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李淑惠法官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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