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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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85年間某日起至88年1月30日止犯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3年度字上更(一)第70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6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45條之罪,惟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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