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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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65號聲請人 卓杜素敏 即 卓成志 聲請人 卓永昇 即卓成志之
6聲請人 卓永松 即卓成志之聲請人 卓永昌 即卓成志之聲請人 卓麗卿 即卓成志之聲請人 卓麗鳳 即卓成志之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3│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6│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7│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8│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9│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50││├──┼────────────┼────────┼───┼────┼───┤│010│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518││├──┼────────────┼────────┼───┼────┼───┤│011│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30││├──┼────────────┼────────┼───┼────┼───┤│012│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