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13號聲請人嘉晟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欣勝國際股│上海商業銀│99年4月16日│578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李珮瑜 ││││││├───┼─────┼─────┼──────┼─────┼─────┼──┤│002│ 黃祖榮 │永豐商業銀│99年6月5日│11,183元│0000000│││││行蘆洲分行│││││├───┼─────┼─────┼──────┼─────┼─────┼──┤│003│皇銘五金有│第一商業銀│99年6月30日│24,340元│0000000││││限公司 陳國 │行蘆洲分行│││││││明││││││├───┼─────┼─────┼──────┼─────┼─────┼──┤│004│方鉦企業有│台北富邦商│99年6月10日│18,877元│0000000││││限公司 吳勝 │業銀行三重│││││││正│分行│││││├───┼─────┼─────┼──────┼─────┼─────┼──┤│005│亦星工業股│玉山商業銀│99年7月7日│109,8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006│ 陳忠義 │蘆洲市農會│99年6月17日│5,377元│0000000││├───┼─────┼─────┼──────┼─────┼─────┼──┤│007│方鉦企業有│台中商業銀│99年7月10日│36,213元│0000000││││限公司吳勝│行三重分行│││││││正││││││└───┴─────┴─────┴──────┴─────┴─────┴──┘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