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0號
原 告 黃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