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0號
原   告  黃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美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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