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吳清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4日以竹縣北警偵字第108380367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清沂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清沂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14時
許,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竹北市民代表 蔡文苑 新港關武堂
服務處」中張貼分享內容為【再提醒一次:明年1月11日選
舉日,投票時會同時拿到一張「政黨票」,其中會有一個「
軍公教聯盟黨」宣稱:以維護軍公教人員的尊嚴及相對付出
應有的福利。請幫忙轉給你的在台親朋好友知道,千萬不要
被他們騙了!「軍公教聯盟黨」是台聯及 阿扁 總統時代的親
信組成的團體,也是空心蔡的外圍組織,要拉軍公教及退休
人員的票,主要目的就是破壞泛藍團結。請大家告訴大家,
千萬不要上當!「軍公教聯盟黨」的政黨票數愈多,所分配
到的立法委員席次就會愈多。請努力儘快轉傳給身邊有軍公
教身份的人】之不實訊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
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
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
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
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
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
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
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
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
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
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
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
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
釋意旨參照)。是言論自由既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
值的實現,在多元社會之法秩序理解下,國家原則上理應儘
量確保人民能在開放的規範環境中發表言論,僅於維護個人
名譽、隱私等法益或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始
得為適當限制,且國家對言論自由為適當限制時,也必須在
法律所規定之可罰範圍內作嚴格之認定,始符合憲法保障言
論自由之基本精神。從而,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兼顧社會
公共利益之考量,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
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
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
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
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四、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確於前揭時間將上開內容
之文章張貼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竹北市民代表蔡文苑新港
關武堂服務處」中,且有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紙附卷可
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觀其發表內容,並非涉及社會
經濟、民生、醫療等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事項,亦難
認足以引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尚與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移送機關未舉證
證明被移送人所張貼之上開貼文已害及公共安寧,僅以被移
送人於網路上發表上開文章,即認被移送人所為構成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尚嫌草率,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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