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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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
原   告 漢克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星亞全腦 語文補習班即 陳美雲 間請求返還器材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足以認定起訴狀訴之聲明所
載之階梯式坡道、平衡坡道及平衡翹翹板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
料,以查報上開三項器材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
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階梯式坡道、平衡坡道及
平衡翹翹板3項專利器材(下合稱系爭器材),然原告並未
提供系爭器材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系爭
器材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交易
價格證明等),以查報系爭器材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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