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李 杰軒 債務人 李明昌 債務人 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李杰軒 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李明昌、 胡惠珍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25,99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杰軒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10,63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明昌、胡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昌、李│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10638│杰軒、胡惠│月1日起│││││元│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昌、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0638│杰軒、胡惠│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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