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張志鵬 相對人 張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甲○○(男」、「乙○○(男」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女」、「乙○○(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