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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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劉盈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劉盈志│三重中山路│104年6月21日│100,000元│S0000000│││││郵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