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永法選任辯護人鍾欣惠律師被告温淑惠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 律師
徐豪鍵 律師被告 楊笑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稚平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被告 黃志源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
王義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永法、温淑惠、楊笑、黃志源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永法、温淑惠、楊笑、黃志源等4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重大,且被告周永法等人於短時間內多次行騙,已據證人即被害人 陳美女 等人指訴明確,有事實足認被告周永法等4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3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同年9月22日訊問後,依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周永法等4人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周永法等4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重大,衡酌被告周永法等4人之犯案情節、再犯之危險性及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年
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