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林所犯如附表所示 伍拾參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錫林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共五十三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2號、103年度易字第53號、102年度訴字第425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堪予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3至5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雖於被告附表編號1行為後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影響其得合併處罰之範圍,即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