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小上字第14號上訴人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杰 被上訴人 嚴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8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復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等情,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5頁)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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