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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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